来源:互联网新闻 时间:2018-10-07 20:38
新蓝网3月23日讯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日前顺利从南京禄口机场截获了一名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并予以司法拘留。
上海百晓公司与嘉兴石磊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定购了多种规格的大理石等材料,用于承建嘉兴市洪兴路一装饰工程,但工程完工后,百晓公司尚欠货款44万余元未付。石磊公司催讨无果后,于2009年8月25日向秀洲法院起诉,秀洲法院经审理后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判决,判决确定百晓公司应付石磊公司44万余元。
判决书生效后,百晓公司未能履行,石磊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秀洲法院经委托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百晓公司地址已搬迁,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而公司法定代表人杭某户籍地在江苏省姜堰市,一时也无法查找。
2012年3月中旬,申请执行人向秀洲法院报告,称其获悉石磊公司法定代表人杭某将于3月20日在南京禄口机场乘坐飞机,要求法院派员前往执行。秀洲法院经过核实,确认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信息正确。
3月20日一早,秀洲法院执行人员赶赴南京禄口机场,于下午2时许将已办理好登记手续的杭某传唤到秀洲法院接受调查,要求杭某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杭某以业务系他人办理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告知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行为负责,在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不得从事包括乘坐飞机等在内的高消费行为。在法律教育无果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对杭某宣布了予以司法拘留的决定。(记者 陈程 通讯员 秀舟)